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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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金额50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8月27日、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三、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冠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聊城鸿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高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冠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聊城鸿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高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