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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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72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负担138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