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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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9,862.32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04.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被告***承担。

关于第一、二项的执行,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垫付费用7,200元,收到被告大地财险天心服务部垫付费用18,000元,故原告***还应退给被告***5,095.63元,被告大地财险天心服务部还应向原告***支付31,862.32元,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1,092.5元由被告***承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将上述费用在保险赔款中一并予以处理,被告大地财险天心服务部实际支付原告***赔偿款27,859.19元,实际给付被告***4,00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7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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