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5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卿海平,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史方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卿海平与被执行人史方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方亮的银行存款453元(其中案款392元,执行费50元,受理费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