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海盛纸品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海盛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6527.66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为11705.24元,之后以676527.6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4027元; 二、原告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xx号永升商业广场C2栋2xx07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xxx17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湖南海盛纸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湖南海盛纸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计5407元,由被告湖南海盛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