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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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 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8260378.06元; 二、被告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26037.8元及代偿利息(以8260378.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三、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20元,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