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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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 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郓城县,郓城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在已承担还款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