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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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东阿润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山东欢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山东东阿润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山东东阿润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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