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的总和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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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4-18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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