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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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超菲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饮服务费28740元及其利息,其中14962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计,13778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1日起计,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利息的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的计算标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超菲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