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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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7942元,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7058元。 二、被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10392.24元,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6467.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