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山东宏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将从被告山东宏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领取的材料款676845.00元【752050.00元×(1-税率10%)】退还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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