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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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山东宏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将从被告山东宏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领取的材料款676845.00元【752050.00元×(1-税率10%)】退还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