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傲胜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富鼎和先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富鼎和卓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全经联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市翠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海帝木业(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0)苏04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