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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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编号NO.:0015573); 二、被告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课时费2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被告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9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