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甬德铝业有限公司 宁波吉顺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吉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40998.82元,并支付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利息745.21元、逾期利息100959.10元、复利96.91元以及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之止、以借款本金440998.82元和利息745.21元中尚未支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6.20%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宁波甬德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吉顺电器有限公司、***、***、***应偿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甬德铝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吉顺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计4614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