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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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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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片(详见附图图片1、图片3、图片5、图片6、图片7); 二、被告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有效遮蔽99.5%以上紫外线”、“防晒指数UPF40+”“阻隔紫外线99.5%”、“专业防晒UPF40+”、“我们的产品阻挡99.5%的紫外线”虚假宣传内容的字样和图片; 三、被告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含合理开支); 四、驳回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