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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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7622.9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6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总计23480.38元,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街道××广场××幢××(复式)的房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9.9元,减半收取6949.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