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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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虎玩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018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虎玩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荀伶丽。 原告***与被告浙江虎玩旅行社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 审判长朱阁 审判员张连勇 审判员刘更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怡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