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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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3执651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桐玮、田一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桐玮、田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1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桐玮、田一兰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4367.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费415.5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65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