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货款50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3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计取442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90由被告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