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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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台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浙江天台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物业管理费5112元,并支付滞纳金(2016年度2556元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按月利率20‰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7年度2556元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按月利率20‰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