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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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松霞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6619680.37元及利息(以6619680.3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6元减半收取34963元,由原告***、***负担7090元,由被告负担27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