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都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77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0883元;

三、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负担429元、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被告***负担235元,其中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二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重新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1466元、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苏华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彭雨鸿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已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但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