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 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3113.17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101362.56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原告已预交3238元),由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62元,减半收取358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3671元),由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负担1995元,贵州森鼎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4-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