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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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 宁都县步步登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都县步步登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229000元、利息及罚息(2020年11月30日前所欠利息及罚息为13278.28元,2020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387元,由被告宁都县步步登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