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09.89元及自2018年7月2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抵押物车架号为LGWEF4A689B000884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