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09.89元及自2018年7月2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抵押物车架号为LGWEF4A689B000884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5-12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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