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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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福建南安恒利纸品有限公司货款823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为929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