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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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浩特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华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9,77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09,7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对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2#厂房享有的抵押债权优先于福建省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 三、驳回福建省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04元,减半收取16,402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78元,减半收取16,239元,合计32,641元,由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