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政和同心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
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省政和同心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47233.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2.3元,由福建省天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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