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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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992121元及利息(以49921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负担27073元,由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27元。***、***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负担。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4元,由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负担1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