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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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精诚拍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精诚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车拍卖款216,671.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5.8元,由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福建省精诚拍卖有限公司负担45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