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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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253408.4元及逾期利息(以2534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负担5199,由***负担11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负担5199,由***负担1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