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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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 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沧科鉴[2018]建字第41号鉴定报告第四页“勘查发现”内容部分所确定的对被告施工范围内的地面漏雨积水部位及钢梁因漏雨锈蚀相对应的工程位置履行修缮义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4元,由原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