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729执2310号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耿俊、闫丹丹(被执行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俊、闫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210.7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至此,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1729民初933号民事调节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