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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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 襄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72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椐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