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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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4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娟、顾青山、王坦、范三环、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玉娟、顾青山、王坦、范三环、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周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娟、顾青山、王坦、范三环、李伟已将121033元执行款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周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716元已由被执行人李玉娟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周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周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