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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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财政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2执保176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XXXXXXXX。住所地:郑州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军峰,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河南江川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三门峡锦江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XXXXXX与被保全人河南江川XXXXXXX、三门峡锦江XXXXXX因协议纠纷,申请保全人河南省XXXXXXX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XXXXXXXX元)。 请求:1、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江川XXX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2、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锦江XXX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河南省XXXXXXXXX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XXXXXXX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省豫委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江川XXXX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锦江XX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河南省XXXXXXXXX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