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29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DQ3440。法定代表人:段士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新,系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男,****年**月**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少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齐少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6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25元。因被执行人***、***、***、***、***、齐少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本田牌汽车一辆,***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双狮牌汽车一辆,但均未能实际控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查封、处置。2、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齐少华的财产情况。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合同号为SXRJ/14-3-202的房产一处,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该处房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申请。2、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齐少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将***、***、***、***、***、齐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齐少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释明律师调查令措施等,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少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956858.92元本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齐少华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齐少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齐少华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齐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26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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