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依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已偿还的316530.69元利息应从中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被告***、***提供的罗林证字(2008)第027号N01、罗林证字(2008)第027号N02、罗林证字(2008)第027号N03、豫罗林证字(2009)第032172号N01、豫罗林证字(2009)第032172号N02等五处林权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0元,由被告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8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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