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在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2020)豫0883民初1482号生效判决确定],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不得私自向被申请人***支付; 二、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可以将3000000元转至孟州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户名:孟州市人民法院,账号:16×××05)。 三、查封担保人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孟州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孟国用(15)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