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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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235280.21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235280.2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对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工程款中的610299.9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10299.9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与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对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工程款中624980.28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24980.2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与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3715元,由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798元,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9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321元,由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2万元,由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万元,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2元,由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588元,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