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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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42912.43元、利息18504.02元、罚息741.1元,共计562157.55元(截至2020年11月11日);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700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山东省桓台县东户[鲁(2017)桓台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4元,保全申请费36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