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488.94元、违约金10097.79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资金占用费12942.46元(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及以未归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5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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