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第二机床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第二机床厂清偿加工费1406390.23元;

二.被告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第二机床厂支付滞纳金(计算办法:以1406390.2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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