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81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黎支援,曾用名“黎志明”,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黎支援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4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27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7月15日,约谈申请人黎支援,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二、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三、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3日,二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XXXXXXXXE2栋1403房屋(房产证号:湘(2018)醴陵市不动产权第XXXXX68号),本院已依法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因本案标的较小,本案不宜处置;

五、2021年7月20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六、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027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