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弘达矿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靖安县官庄钨矿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靖安县官庄钨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18529056.8元; 二、被告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10元,由原告***负担70119元,由被告江西省靖安县官庄钨矿、被告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