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982民初23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喻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喻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有,被告喻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规划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531.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087.9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16.45元;4.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峰海天城第1幢23层2号房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就峰海天成第1幢23层2号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商品房的面积、层高、位置、付款方式、交房期限、产权登记、以及峰海天成装饰、设备标准作了约定,其中房屋总价款为363289元,层高为3米,应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原告依约付清房款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该房屋至今未经验收合格,并未达到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考虑到住房问题,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收房。其次,根据原告的测量,该商品房的层高仅2.8米,比合同约定的层高低0.2米;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备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致使该商品房的居住品质下降、物业价值贬损。最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应交房之日起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被告未履行该合同约定,给原告带来严重损失。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逾期办证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喻丰公司辩称,说我们未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房屋附属条件不符合约定标准,绿化和停车位不符合约定,原告没有给出具体的衡量标准,到底怎么不符合也没有说清楚,我对其不认可。未办证的问题是由于部分房主装修把阳台封闭了,造成规划验收出了问题,因此我们一直跟政府和规划局进行协调,现在我们已经协调完毕正在办理权属证书。我方不存在违约,不承担违约金。

一、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16.45元;

二、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资料,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金瑜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