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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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人民币22643.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80元,被告负担259元(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