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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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松桃梵净福海粮油有限公司 贵州铜仁乾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铜仁乾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582110.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2110.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贵州铜仁乾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担保费清偿之日止); 被告***、***、姜清石、张砾、松桃梵净福海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贵州铜仁乾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姜清石、张砾、松桃梵净福海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驳回原告铜仁市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2元,已减半收取计10031元,由被告贵州铜仁乾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姜清石、张砾、松桃梵净福海粮油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