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计1680.5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72.91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由被上诉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